闽南网6月27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梁政)近日,漳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收费管理规范出炉,针对民办学校收费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严禁民办学校“多年一次性收费”或跨学年预收。此外,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的学生,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退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否则学校将被作出处罚处理。
不得变相收取借读费 严禁“多年一次性收费”
文件指出,民办学校除学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学费、住宿费须严格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必须申请《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不得利用招生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充值卡等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补课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
此外,严禁“多年一次性收费”或跨学年预收。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费应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入学协议(合同)中的收费内容不得出现“多年一次性收费”、不得超出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应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所收费用必须出具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或税务部门的票据,严禁未开具正式票据进行收费。学校收入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因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 伙食结算清单须公布
学校向学生收取代办费,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各校对代办费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另外,对于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的学生,民办学校要继续按照规定进行退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对不重视退费工作,造成上访事件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食堂由学校主办和管理,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日计算,按月预收,月底结算公示。学生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也可以实行包餐制,但实行包餐制的食堂必须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和家长申请方可按学期预收。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数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退回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领取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