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2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昨日,《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获悉,修改意见可于2018年6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 建公共停车设施
《草案》提出,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有20%以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立体式、机械式、智能型、生态型的公共停车设施。
另外,对共享车辆的管理,《草案》也有提及:共享车辆运营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共享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 错时开放停车服务
《草案》还提出,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小区内部通道、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应当向辖区住建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按照临时停车设施设置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同时,其他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停车设施设置者向辖区住建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建、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停车设施设置者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停车收费 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别化收费
《草案》提出,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坚持市场导向,结合停车需求、停车流量和平均停车时间确定,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别化收费,对重点区域、拥堵时段实行上浮收费。
车辆停车收费按照停车设施性质和特点,分别采用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逐步推行电子收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停车设施可以采用人工收费。
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发票。
擅自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 最高罚万元
《草案》提出,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施划、撤销路内停车泊位或者在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影响车辆停放的障碍物,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其他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未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等登记擅自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未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停放者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