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6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为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日前,漳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下发通知,将2018年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漳州市医保报销目录,按国家规定明确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按省本级标准研究确定了我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15种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2种为10%。本批次纳入后,漳州市医保目录内国家谈判抗癌药达36种(其中3种为中药抗癌药)。
同时,根据我省统一部署,此次还对2017年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16种抗癌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均由原40%降低到30%。《通知》于2018年10月25日起正式执行。
上述抗癌药纳入漳州市医保目录后,还将与漳州市现行医保政策形成叠加效应,进一步放大政策红利根据文件规定。譬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100%报销(2018年度商保起付线8.4万元,商业保险最高赔额22.68万元)。这意味着,这部分抗癌药纳入漳州市医保目录之后,符合规定情形使用这些抗癌药的患者,抗癌药品费用按目录内医疗总费用的高低,可分别报销90%或100%,综合执行后,个人实际负担为10%或不用负担。
针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时,超出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以按照60%-90%的补偿比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超出部分越多,享受的补偿比例越高,且补偿不设封顶。这意味着这部分抗癌药纳入我市医保目录之后,符合规定情形使用这些抗癌药的患者,执行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后,剩余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抗癌药品费用,可再分以上4个档次分别按60%、70%、80%、90%的比例综合执行医保报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