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月25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实习生 张炜 )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业务员为了牟取合作单位利益,将219*6.0的无缝钢管当成219*6.7的无缝钢管进行销售,以次充好,导致管道耐压检测不过关,全部弃用,重新铺设,其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457520元,近日,经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单处罚金25万元、其业务员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缓刑3 年,并处罚金 25万元。
2016年9月,郑某明代表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然管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规格为219*6.7、材质L290的3PE加强级防腐无缝钢管,总价人民币472600元;安然管道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10月21日两次预付货款人民币330820元。之后,郑某明代表该贸易公司向河北沧州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订购219*6.0、材质L290的3PE加强级防腐无缝钢管,并要求管业公司在无缝钢管喷“219*6.7”字样,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2017年3月22日和4月11日,该贸易公司分两次将向管业公司购买的219*6.0、材质L290加强级防腐无缝钢管充当219*6.7、材质L290加强级防腐无缝钢管计1694米(即64.18吨),总价人民币457520元,提供给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铺设高压燃气管道,并提供伪造的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A)和沧州某管业有限公司防腐钢管质量保证书。安然管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26700元。
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使用该批无缝钢管铺设的燃气管道进行耐压检测过程中,发现管子母材存在裂纹重大缺陷,要求停止施工。之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将使用上述无缝钢管所辅设的燃气管道弃用,重新铺设。该贸易公司因其造成损失提供保证赔偿金人民币2000000元。
2018年5月7日,郑某明经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