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单位工程结算款,竟拿来自己挥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0日,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7年7月,“80后”庄某受公司指派到漳州市开展业务,后又担任该区域主任。
2010年9月29日,庄某将对方支付的部分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1066元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此外,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庄某还14次将活动板房的安装销售结算款占为己有,总共近40万元,这些款项被庄某全部挥霍掉,目前尚无法偿还。
德化牛母岐层林尽染五彩斑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南靖国兰首次走出国门2025-05-28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泉州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