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平/漫画
闽南网12月14日讯 原漳州市公证处主任钱某,利用主管单位公款之便,非法占有公款36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万余元。近日,芗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记者走访得知,钱某在任职期间,办假公证时有发生,也因为做假公证被举报而东窗事发。
昨晚,漳州市司法局局长林斌接受采访时称,漳州市公证处是司法局下属的一个自收自支单位,不是司法局的直属机构,司法局只对他们进行业务指导,钱某贪污受贿一案事发后,司法局以此为教训,已经对该单位开展整顿整改。
【庭内】
贪污36万余元买保险办加油卡
从1997年底至今年7月案发,钱某担任漳州市公证处主任一职。经审查,钱某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侵吞、骗取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6万余元。
2011年7月7日,钱某私自决定以自己等17人为被保险人,以漳州市公证处的名义,用公款向中国太平洋人寿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信恒D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万元,合同自2012年7月8日生效。其中,仅钱某名下的保费有16.4万元,且该账户属已归属账户,按保险合同约定,已归属钱某名下的16.4万元及其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他个人所有。根据单位规章,公证处重大的工作事务须经处务会成员研究决定,但公证处多名工作人员证实,这份20万元的团体年金险,并没有经处务会研究决定,钱某也没有跟大家商量过此事。
法庭上,钱某的辩护律师辩称,钱某在今年6月29日通知单位出纳退保,并于7月2日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也将钱退还给漳州市公证处。因此,钱某的行为应属违纪或犯罪中止。法院一审认为,钱某虽未实际占有这部分公款,但已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既遂。
另外,2005至2012年间,钱某以购买营养品、保健品的名义开具发票,从公证处账上骗取公款3.6万余元。他还以公证处的名义为个人办理3张加油卡,并用4万余元公款充值,其中一张卡是钱某给自己摩托车加油,一张卡给远在北京的女儿使用,还有一张卡坏掉。
收受贿赂为他人办假公证
除了贪污,钱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9万余元。
去年7月,杨某找到钱某,要求钱某帮他儿子作假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假公证办出来后,杨某送去2瓶酒、1斤茶叶以及面值4000元的购物卡。杨某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不想今年6月,钱某突然来电,称假公证一事东窗事发,相关部门正在展开调查,要杨某赶紧出钱解决此事,杨某随后送去现金1万元。对此,钱某供认不讳。
今年7月12日,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钱某展开调查,并于7月23日将钱某移交芗城区检察院。7月23日,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钱某立案侦查。
【庭外】
知情人透露:钱某任职期间办假公证时有发生
昨日,记者走访钱某之前的同事等人获悉,钱某为他人办理假公证,在其任职期间时有发生,涉及学历公证、亲属公证及财产约定公证等多个项目。
“做公证正常都要核实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要看原件,如果他要做假公证,就是在材料上动手脚,用假材料来做。”知情人士称,例如造一本假的学历公证书,可以先拿别人的毕业证、学位证书做蓝本,遮去别人的名字进行复印,然后再把申请公证的人名字放到空白的名字位置,再次复印,经过这样反复复印,一本假的毕业证、学位证书复印件就出来,“如果公证人员把假的复印件当真的用,出来的公证书肯定是假的”。(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