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为切实增强参保职工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结合我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漳州市自2020年9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原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基础上,重点扩展和提高3个方面内容和标准。
具体为,一是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有使用范围基础上,个人账户新增适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床位费,以及支付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二是提高个人账户周限额。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器具)和消毒用品、中草药等与治疗有关商品,周限额由400元提高至800元,不设日限额。三是优化个人账户计息办法。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专属医疗保障资金,明确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