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9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一对在漳州务工的云南籍夫妻,妻子吴某英产下一男婴,因经济困难,夫妻商议将儿子出卖以补贴家用。日前,华安县人民法院对吴某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拐卖儿童罪,吴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出生于1979年的吴某英,文盲的她,与同龄的丈夫王某刚,均来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案发前,在漳州市华安县一家墙体材料公司务工。
据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英在漳州正兴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王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吴某英与丈夫王某刚(另案处理)商议将儿子出卖,以补贴家用。后王某刚以人民币6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出卖价格让陶某成(另案处理)介绍买家,陶某成将价格提高至80000元后,又通过张某君(另案处理)介绍买家。经陶某成(男,1987年,云南人,初中文化)、张某君(女,1988年,云南人,文盲)居间介绍,2019年11月3日,买家“某蓉”等人在广东省普宁市一宾馆内以80000元的价格买得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英夫妇获利60000元。被告人陶某成获利17700元,被告人张某君获利2300元及“某蓉”给予的3500元,共获利58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英与丈夫在华安县某墙体材料公司被抓获,同日,被告人陶某成在漳州市芗城区一木材加工厂落网。时隔四日后,被告人张某君也在漳州市芗城区被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吴某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依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经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