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4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为收回投资,雇人伐木,结果因没办理采伐许可证而被判罚。近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同时,其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2日至6日间,被告人林某设(男,1970年,文盲)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收回投资,雇佣王某等人对“洋竹坑”桉树进行砍伐,雇佣黄某某运输2车造材后的桉树19.5吨至漳州市某机场附近出售给木材卷板场老板黄某利,得款人民币1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设所砍伐的桉树位置位于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000-03-040、000-02-060小班规划林地范围内,共472株,蓄积量78.003立方米,经济价值人民币33073.3元。该地类均为乔木经济林、均非生态林,砍伐面积6.55亩。
8月27日,被告人林某设接漳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设缴交款项人民币16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设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洋竹坑桉树78.0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