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5日讯(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 通讯员 魏旭涛 林明杰)11月5日,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成功处理了一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月30日下午,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沈海线诏安东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一部粤UU19**危险运输货运车辆运载液化天然气,但驾驶员现场未能提供运输的危险货物安全卡。经现场执法员询问证实,该车属于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违法行为。
经执法员一番批评教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驾驶员最终承认了违法行为。执法员立即将该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并对该车驾驶员开出罚单,要求立即消除违法行为。
据了解,危险货物安全卡是记录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危险货物安全卡一般为塑封卡片,随车放置在显著位置,内容包括:主要危险性、储运要求、泄漏处理、灭火方法等,一旦发生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便于相关人员了解所运危险品的主要性质及应急措施,从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