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2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驾驶员心存侥幸。南靖这位男子因酒出事,栽了跟头。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据悉,被告人林某耀(1987年,南靖人),案发前,为无业人员。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9月11日22时许,他在南靖县山城镇山梅线四公里其朋友家饮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且逾期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沿山城镇荆江路由浮山往三市方向行驶至畜牧局门口路段,碰撞到前方道路上行人卢某,造成车辆受损、卢某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林某耀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林某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6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耀与卢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给卢某因伤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耀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