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并非法占有,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随着一纸法律文书于近日公布,诏安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有关细节公之于众。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杨某某(1965年,大学文化)为诏安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其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诏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诏安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任命为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时任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杨某某负责主持某镇党委工作;2012年11月2日至2014年6月20日,杨某某任某镇党委书记。
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在担任诏安县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某镇党委书记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合计5894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购房及个人、家庭日常费用。记者了解到,在涉嫌8项贪污案中,金额1万至21万不等。其中包括了:2012年7月的一天,杨某某个人虚开购买茶叶、食品等发票,指示时镇政府驾驶员沈某甲到镇财务报销,套取公款合计22075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费用。而在2007年6月至2012年10月间,杨某某指示时任镇财政所副所长、出纳张某杰多次虚开接待伙食费、购买茶叶等票据到镇财务报销,套取公款交给杨某某本人使用,每月金额为2000-4000元不等,合计210000元,用于杨某某购房及个人、家庭日常费用,等等。
而涉嫌受贿罪上,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诏安县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某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某等人给予的款项合计591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费用,并为他人谋利。记者了解到,在19项收受他人的钱款中,最低为6000元,最高则为20万元,而涉及内容包括为矿业公司生产经营、公路改建工程、校安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工程,以及城建工程进度款拨付、土地征地款拨付等工程资金拨付提供关照和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8943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