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30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漳州一男子,不思进取,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如今,再度因盗窃获刑。日前,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贤,今年34岁,初中文化的他,案发前为个体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贤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小区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陈某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银镯子一个(价值人民币255元)、玉珠子二袋(价值人民币400元)、邮票纪念册一本、金碗筷工艺品四盒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655元。案发后,现被盗的2万元现金、银镯子、玉珠子及保险箱已追还失主。被告人刘某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6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从宽从轻处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