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30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虚构组织或谎称有关系,实施诈骗。日前,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6520元,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据悉,被告人丁某萍(女,1983年),案发前处于无业。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萍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虚构成立民间互助会,以收取会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康某、许某甲、许某乙、陈某、张某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97500元。而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萍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向被害人江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女儿办理入学,诱骗被害人江某向其交付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两条中华牌香烟(价值900元),后又诱骗被害人江某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7620元。因被害人江某怀疑,被告人丁某萍退还被害人江某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龙海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