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罗晓晖)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今年5月1日是适值“醉驾入刑”十周年。4月26日至5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为期十天的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72起,并及时通过漳州交警官方微信、微博进行曝光警示宣传,取得良好成效。
●杨某芳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 幸福生活毁于一旦
2011年8月6日22时分许,杨某芳醉酒后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在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村道与杨某平驾驶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某芳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ml,杨某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0mg/ml,涉嫌危险驾驶。2011年8月19日,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芳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平负次要责任。2016年4月14日,经对杨某芳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如今,仍卧床不起的杨某芳为这一醉驾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赖某鑫醉酒驾驶机动车 并使用手机造成事故
2017年1月15日3时51分许,赖某鑫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9mg/100ml)驾驶闽DS***C号轿车由坂仔镇区沿坂云线坂仔镇东风村路段时,驾驶时使用手机,未按操作规范导致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停在非机动车道装载垃圾的人力板车及打扫卫生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当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赖某鑫驾驶时使用手机、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公开审理本案,综合赖某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赖某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林某贵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后欲让好友顶包逃责任
2019年7月27日4时34分许,林某贵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8mg/100ml)驾驶闽E1***0号小型轿车,沿乡道山竹线自漳浦县深土镇往竹屿盐场方向行驶至山竹线车敖路段,跨越道路中心时,车辆前部先后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盛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陈某裕无证驾驶的闽E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碰,造成陈某盛和陈某裕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某贵通知好友到现场,并指使好友冒名顶替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其过错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019年10月25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判林某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曾某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要入刑
2021年3月28日晚,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警情,称樟塘镇疏港路高速路口有人驾驶摩托车摔倒,现场有人员受伤。当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发现,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曾某有醉驾嫌疑,经医院血检,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8.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移送审查起诉。
醉驾事故不胜枚举,一念之间终是千差万别。 针对酒驾醉驾,漳州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将保持“零容忍”,始终坚持严查、严处、全面宣传,始终一以贯之、常态长效开展酒醉驾治理。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端起酒杯前,请牢记“酒驾”违法、“醉驾”犯罪,勿存侥幸心理。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