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27日讯 昨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某荣、邱某英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郑某能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陈某年、郑某川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郑某荣、邱某英承包某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厂房的经营权,该公司主要收集各大酒店、学校、企业的地沟油,加工成工业用油。2010年8月以来,两人雇请陈某年等工人收集烧烤类、油炸类等废油,未经任何加工转卖给小摊贩郑某能、郑某川等人。郑某能、郑某川明知是地沟油,仍用于烹饪饭菜,再卖给他人食用(本报5月23日A7版曾报道)。(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洪顺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