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8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云法宣)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伴随着受害人无尽的悲伤和侵害者无尽的悔恨。17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悉,4月3日21时许,17岁的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从云霄县陈岱镇沿国道324线往云陵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24线莆下村下辽自然村路段时,遇张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后载小张)从其前方左侧往右侧过国道,林某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小轿车右前部碰撞无牌二轮电动车右后部,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小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日23时10分许,林某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林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云霄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时,林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未成年心智不成熟,应变能力较差,监护人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同时,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