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0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漳州市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四级主任科员庄某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有了最新进展。10月1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起诉书,披露庄某军涉嫌受贿罪细节。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庄某军(男,1968年,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为漳州市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因涉嫌受贿罪,庄某军于4月7日被漳州市龙文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天后,龙文纪委监委公布,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庄某军利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党委副书记,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副局长,任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等多个岗位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杨某甲、漳州市龙文区某村庄某丙、工程承建商陈某某、苏某某及设备供应服务商林某甲等5人在工程项目承发包、工程款拨付、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对方财物共计42.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其中,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庄某军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工程承建商杨某甲在承揽某彩钢板临时围护工程、龙文区某小学围墙修复工程、漳州市某校围墙倒塌修复工程、某道路工程等9个项目,并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现金22.2万元。2014年9月间,庄某军利用在房屋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文区某村庄某丙现金4万元,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6年间,庄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承建漳州市某小学某校区改造项目的协调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漳州火车站广场收受陈某某现金10万元。2016至2017年间,庄某军利用分管项目建设、学校安全的职务便利,为林某甲承接学校“一键报警器”安装、日常维护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初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甲现金5万元。2019年间,庄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某路东侧绿化工程项目承建商苏某某顺利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的一天在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对面路边收受苏某某现金1万元。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庄某军先后三次向漳州市龙文区监察委员会交代其收受杨某甲、庄某丙贿赂的事实。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庄某军被漳州市龙文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陈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贿赂的事实。被告人庄某军已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42.2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庄某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另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