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月31日讯 昨日,马某被长泰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6年3月,马某向朋友借款43万元交给合伙人,用于合伙投资期货和股票。不想,合伙人将钱用于偿还欠款和民间借贷,并谎称投资失败。为了偿还欠款,自2006年5月起至2007年1月,马某利用担任原长泰县房地产管理处、长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收费员兼任原长泰县房地产测绘服务中心出纳员的职便,挪用公款共计450089.50元。(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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