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场所和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十五条规定,为我市文明养犬提供了法治遵循。这是我市首部关于城市养犬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管理体制 构建共治格局
聚焦有效管理,《规定》明确建立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等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可以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明确养犬规范 过渡期六十天
根据《规定》,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规定》明确,养犬人应当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植入犬只电子芯片,并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携犬外出时,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并避开高峰时间。
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我市分类别提出过渡处理规定: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明确禁止行为 配套制定实施细则
回应市民关注热点,《规定》明确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绿地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违者按每只二千元处以罚款。禁止遗弃犬只,违者处一千元罚款。
同时,我市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候车(船、机)厅、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除外。违反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的配套实施细则目前已完成立项起草、调研论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涵盖如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死亡如何处理、无主犬只如何收容处置等市民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经修改完善后将与《规定》同步施行,确保养犬法规全面具体、顺畅可行、落实到位。(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章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