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印发《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犬只免疫检疫、犬只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检与处理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规定,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养犬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养犬管理体系。《实施细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实施细则》,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养犬人、犬只品种、疫苗品种、接种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种人员等免疫接种信息,发放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并将免疫接种信息、电子芯片识别码等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犬只电子芯片需记载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品种、免疫情况等信息。
市民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申请书、文明养犬承诺书,养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养犬人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使用权证明,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电子芯片识别码等材料,并拍摄犬只站立正、侧面彩色照片。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托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将本部门涉及的养犬管理信息录入系统,实行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实现犬只全生命周期电子档案管理。养犬管理电子档案需明确记载养犬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和出生时间、犬只主要体貌特征、电子芯片识别码、犬类准养证发放时间等犬只登记记录、注射狂犬病疫苗时间等犬只免疫记录、养犬人违反养犬规定受到处罚的记录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养犬管理信息仅用于养犬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需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犬只,需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便溺,避免犬吠扰民或者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情形发生;饲养的犬只繁育幼犬后,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至收容场所等方式合理处置,不得遗弃。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被寄养的犬只应已办理犬只登记。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漳州融媒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王琼 周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