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我市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政府正式修订出台《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科学管理文化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此次修订不仅是对原《办法》的完善,更是漳州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现代化滨海城市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
准入门槛更高更严
稳健经营成“硬指标”
新版《办法》在申报条件上呈现出更高、更严、更稳的特点,旨在遴选出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行业标杆。
一是将原《办法》中对于经营年限的要求由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修改为“依法设立、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5年以上(含5年)”,更全面地考察了组织的成长周期与经营稳定性。
二是将合规红线进一步拉长,要求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安全生产事故,较原《办法》的3年门槛有了大幅提升。此外,新规还首次明确将“依法诚信经营”和“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前置条件,并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行为设置了5年的严格禁入期,充分体现了政府维护诚信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
评审导向更聚焦
贴合我市发展实际
在政策导向上,新版《办法》将评审重点对准漳州产业升级的核心领域,更加贴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
《办法》明确提出,评审重点面向我市“千百亿产业培育行动计划”的相关组织。重点关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的领军企业,同时也明确向扶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倾斜,特别是制造业中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办法》还兼顾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改善民生、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组织。通过这种评审导向,漳州旨在选拔出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产业进化趋势的行业先行者,以此示范带动全市产业向中高端跨越。
政策衔接更紧密
获上级质量奖可直接认定
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争优、争先、争效”的积极性,新版《办法》在荣誉激励与衔接机制上作出突破。
《办法》明确提出,对我市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将直接认定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同时,此类认定不仅不占用该年度(届)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同时还可获得市级认定的配套奖金。这一举措不仅避免了重复评审的冗余工作,同时进一步激励本土优秀组织向上突围,争获荣誉。
全程治理更系统
建立滚动培育机制
新版《办法》的另一亮点在于构建了涵盖评前培育、评中监督、评后推广的全周期管理体系。《办法》提出建立完善滚动培育机制,由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潜力组织进行前置指导,深化先进质量模式的实践应用。
在后期管理方面,修订内容明确要求,获奖组织不仅要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的义务,还要在获奖后5年内每年报送质量绩效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动态跟踪管理。
新修订的《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这一制度的迭代升级,必将吸引更多优秀组织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奋勇争先,为谱写漳州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质量保障。
据悉,第三届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已于3月23日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组织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进行申报。(漳州融媒记者 黄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