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漳州市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明确4月1日至4月8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通告要求,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吸烟、野炊、烧烤等生活用火,同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发现违规用火或火情,可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举报。(漳州融媒记者 沈小琴 通讯员 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