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漳州市诏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查,2012年9月19日晚上,男子胡某、女子吴某及另两个朋友到娱乐城包厢喝酒。次日凌晨1时多,喝完酒后,胡某在路上将吴某截停,将其拉到附近一草丛。之后,胡某掐住吴某脖子,将其强奸,导致吴某晕了过去。
事后,胡某以为吴某已经死亡,担心“尸体”被人发现,于是就用摩托车将吴某载至国道324线一大桥头,将其推入桥下溪水中,然后返回家中。而吴某受冷水刺激后醒来,发现自己在溪水中,就游到岸边休息,后搭一辆路过的小车回家。经鉴定,吴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