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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摔伤牵出一条路的移交尴尬”追踪 住建局将开会研究解决方案

来源:闽南网 2013-05-15 08:01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一次摔伤牵出一条路的移交尴尬

下洲路移交尴尬一事,本报从10日起就连续报道

下洲路移交尴尬一事,本报从10日起就连续报道

  闽南网5月15日讯 核心提示 一条短短的下洲路,暗藏着诸多问题,以致造成目前移交难的尴尬现状(详见本报近日的连续报道)。前天,漳州市住建局城建科有关负责人表态,只要下洲路的配套完成,立项问题可以特事特办,上报市政府协商解决。

  可是就为何还未完成配套的问题,新城集团总经理曾本善昨日再吐苦水:他们也想尽快完善下洲路的配套,可由于下洲路东段4个楼盘进度不一,有的楼盘还在施工,现在完成配套,会被工程车压坏。

  对于此事,城建部门有了更为明确的表态。漳州市住建局分管城建的副局长庄加瑞称,下洲路问题确实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不过他表示,住建局会开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将协调路段的各家业主单位,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只是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目前也无法给出具体的“时间表”。

新城集团

若配套人行道

会被施工车辆压坏

  公开资料显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先后建成闽南商业批发市场、新城花园、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闽南新城茶叶大市场、新城花园、建元南花园、悦港别墅、同益广场、丽都花园、怡景花园、悦港花园等房地产项目,曾获得“福建省集团企业100强”、“福建省企业100强”等荣誉称号。

  可是这么大的企业,为何会让不长的下洲路烂尾?

  昨天,新城集团总经理曾本善称,最近他们有在加强完善下洲路西段的配套设施,他们也想尽快配套好下洲路并办理移交,但按照有关规定,下洲路整条路要全部建设配套好了才能移交,而目前,下洲路东段4个楼盘项目施工进度不一,有的楼盘已完工,有的楼盘还在施工,有的楼盘还未动工,他们根本无法对该路段统一配套市政工程。比如,下洲路两侧的人行道如果现在配套了,会被进出工地的车辆压坏。

  这个观点,得到了下洲路东段业主之一龙华地产公司副总赵玉山的认同,“若两旁楼盘还在施工,现场施工的确会破坏掉人行道、路灯的配套设施”。

业内人士

尴尬的会议纪要

没明确违规后果

  以上令人纠结的问题可以追溯到2007年。

  当年,漳州市建设局针对下洲路东段建设,主持召开了相关协调会,参加协调会的有市规划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还有相关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房企。

  会上明确,业主单位为新城集团,且只有在道路建设范围内应配套的工程(路灯、管网等)与道路主体同步实施。会议还要求道路两侧相关开发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业主单位,确保该路段在2008年上半年竣工。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份会议纪要尽管明确了责任单位,也明确了该路段完工时间,但是没有考虑到很多现实的因素。比如,路段内各业主拖延工期,导致道路没法按进度进行施工,以及如果没有按进度进行施工导致违约的后果由谁负责,怎么负责等。

部门表态

将开会研究方案

解决下洲路问题

  漳州市住建局分管城建的副局长庄加瑞称,这确实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因为涉及的部门较多,目前也无法给出具体的“时间表”。对于新城集团提出的分项验收的设想,他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开了这个口,以后道路建设会混乱”。针对目前该路段存在诸多问题,他表示将协调路段上各房地产企业,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住建局会开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这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没办法答复。”

□委员声音

漳州市政协常委刘建生:

  “建议制定处罚措施”

  市政道路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关乎市民的日常出行安全。同一个路段有多个开发商的楼盘项目,这些楼盘项目一般不可能同一时间完工,如果要等沿路所有开发项目都开发完了再来完善市政工程,那是遥遥无期。

  不管沿路的楼盘项目有没有开发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规定,完善市政道路移交的相关措施,对由开发商配套的市政道路限定竣工期限,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完工,则政府部门应对此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漳州市政协委员王淑娟:

  “政府部门应主动担责”

  道路市政工程,是关系到众多市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担当起责任,不能“踢皮球”。如果政府将道路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由房企建设,那也应当考虑全面。包括明确道路业主,明确竣工时间、明确违规的责任等,特别是违规责任,这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

  企业的本质本身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政府对企业缺少必要的监管,那么完全可能存在企业有意无意无限期拖延工期,那么一条路也可能无限期地成为“烂尾路”,最后损害的是市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政府不能仅仅只是得益者,更应该履行自身的监管、服务责任,如今发现“会议纪要”内容不完善,应当及时完善,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违约责任后果,确实解决“烂尾路”问题。(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林深圳 苏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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