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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过开口井撞上旁边井盖”追踪道路承建方赔偿1.2万

来源:闽南网 2013-05-15 08:32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主播有话

  道路、窨井是为人服务的,修缮也是为了让大家更顺心。设警示标志,盖上井盖,不过举手之劳,希望施工方和管理方能多一点服务意识,莫把顺心变闹心。

  闽南网5月15日讯 市民林先生夫妇骑着摩托,途经漳华路新厝路段,撞上放在路边的窨井盖,摔伤住院(详见本报3月7日A8版报道)。

  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窨井未盖上,警示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出院后,林先生夫妇将道路承建单位及业主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合计1.4万元。经双方和解,道路承建单位一次性给付1.2万元,林先生夫妇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那么,类似事故中,责任要如何认定呢?律师表示,施工方和管理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尽到警示等安全措施,就构成侵权。

  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全美介绍,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说,如果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如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等,不构成侵权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侵权的,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庆瑞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本案中,承建方在修缮时,道路窨井未盖上,警示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事故过程中,路人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超速等不当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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