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4日讯 漳浦人黄某熟谙开锁技术,在明知朋友想偷车的情况,仍向其传授相关方法。昨日,经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他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检察官介绍,明知对方要犯罪而故意传授方法,是构成此罪行的关键。而教授他人排除犯罪障碍、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等,也易构成该罪。
【案件】
明知朋友要偷车还教他撬锁技术
漳浦人黄某开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懂得撬摩托车电门锁。2010年12月,他向朋友陈某炫耀这项技术。陈某动机不纯,想偷摩托车,就提出要学习开锁。黄某同意,传授技术,还帮他做了一把撬锁工具。
前年4月,陈某先后盗窃13辆摩托车,价值近5万元。
今年1月30日,因向陈某传授技术,黄某被抓。昨日,他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一年。而陈某此前已被判刑。
【解读传授犯罪方法罪】
明知故犯是关键
传授犯罪方法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那么,如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呢?
办案检察官介绍,从传授方式看,除了面对面传授,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达、通讯工具传授等。
从传授的内容看,包括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也包括排除犯罪障碍、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只要是客观上有利于犯罪顺利完成,以及使犯罪人对抗司法机关的追查、制裁的方法,均属于本罪中所说的犯罪方法。
从主观上看,一般应属于直接故意,即为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故意传授。至于生活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不同于教唆犯罪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行为内容上,传授犯罪方法罪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教唆犯罪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教唆犯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多个罪行,一般数罪并罚。
如果既传授犯罪方法,又教唆他人犯罪,则构成竞合犯(即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实行数罪并罚。(本网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陈燕贵 林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