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庭开到闽师大,当场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主播有话
不要超速,不要超载,不要无证驾驶,不要横穿马路,车要投交强险……相信很多人都经常听到这些话,夸张点说,耳朵恐怕都要长茧了。可一次次,还是因为小小的失误,酿造了车毁人亡的悲剧。交通要安全,谨慎是前提,请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闽南网6月21日讯 昨天下午,芗城法院交通法庭将庭审现场移到闽南师范大学,当庭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并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法官称,今年1到6月,已获悉的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达40多人。而去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为40多人。
今年2月19日下午,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漳州市区胜利路康山菜市场路口。当时,另一车手高某也开着摩托车,欲横穿胜利路,吴某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致高某受伤住院。两人均无驾驶证,吴某的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警认定,高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后,高某状告吴某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8万元,不足部分由吴某赔偿。
昨天,芗城法院交通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闽南师范大学模拟法庭,200多名学生旁听。法庭宣判,吴某虽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某2.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吴某追偿,而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共计1.59万元,吴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即4774元,其余70%由高某自行负担1.1万元。
法官介绍,2011年、2012年,每年的交通事故报警次数在1.4万到1.5万次之间,平均每天有40多起事故。2011年,仅芗城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就多达60多人,2012年为40多人,而今年1到6月,已获悉的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40多人。(本网记者 曾炳光 戴江海 通讯员 林娟娟 文/图)
□说法
交通肇事什么情况追刑责
法官介绍,交通肇事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以下情况:交通肇事出现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