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12日讯 为了能及时排涝,南靖靖城镇东坂村对旧有的内洋排涝沟进行扩宽、清淤,不想有村民不慎掉落溺亡。家属认为村委会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28万余元。
近日,南靖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村委会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村民溺死排涝沟村委会成被告
经南靖县水利局同意,2011年6月靖城镇东坂村排涝站开始施工(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去年2月,杨某被发现溺亡在排涝沟内,杨家人将东坂村与南靖县水利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杨家人认为,东坂村与南靖县水利局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杨某路过排涝沟时掉入沟中溺亡。
东坂村辩称,该工程是公益设施而非公共娱乐场所,他们并无法定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和建设防护设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些规定完全可以看出该出事地点所处位置及该设施的性质皆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处所和设施。且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自主的有意识行为应承担完全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官说法】村委会未采取安全措施担15%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东坂村对内洋排涝沟进行扩宽、清淤,使之与东坂排涝站前池相连,目前排涝站尚未投入使用。被告东坂村作为排涝沟的施工人,在该排涝沟未投入使用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不慎落入排涝沟,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东坂村的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系排涝站的附属设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水利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东坂村应承担法院认定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赔偿杨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本网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