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16日讯 犯下盗窃罪却拒不承认,没想到手机的运行轨迹早已将自己“出卖”。昨日,在云霄法院,公诉人用一系列科技证据,将嫌犯方某驳得哑口无言。
去年7月29日凌晨,方某伙同吴某来到云霄县将军大道泰景十号楼一商行门口,由吴某望风,方某动手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盗走。两人将车驶至诏安县以人民币1800元销赃,方某分得1100元,吴某分得700元。
去年8月,两人在云霄县莆美镇绥宝里118号后面巷道口再次作案,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盗走,销赃2000元。
庭审中,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方某却矢口否认。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提取的道路治安卡口拍照截图及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宣读出示了两人所使用的手机运行轨迹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两人的犯罪事实。
面对这些证据,方某无言以对,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昨日,云霄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惠卿 卢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