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按5‰算不合理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说,水务集团按未交水费的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删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30条中按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
他表示,福建省物价局、建设厅在2004年11月29日也转发了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遵照执行。
违约金应当根据水务集团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但用户买房时,在一大堆合同里,若真的签过5‰违约金的用水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也算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质疑的。
曾晓明说,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产生的利息计算滞纳金,目前,水务集团规定加收的日5‰违约金,而且上不封顶,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这是不合理的。
导报记者算了一下,以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即月利率5‰)计算违约金标准,根据银行规定,贷款逾期利率将合同签订利率按50%上浮,在这里月利率为7.5‰(即5‰×1.5),12楼的住户从2009年5月开始欠费,至2013年7月底,合计欠费50个月(即4年零2个月),用户缴纳违约金标准应为15.39(41.04×7.5‰×50)元。
也就是说,用户缴纳违约金标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