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5日讯 两次低价购进赃车,再加价卖出或自用。昨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2012年2月至3月间,70多岁的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车,还先后在龙海紫泥镇紫泥桥附近和紫泥镇溪洲村,向他人购买电动车。经查,林某每次以近800元的价格买进赃车(分别价值2100元、1960元,后一次的车留作自用),再以高出三四百元的价格卖出。(本网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曾令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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