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进展】
“准驾不符”是无证驾驶
保险上诉只承担垫付责任
昨日,保险公司告知,本案中,小方持C1证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结果开摩托车撞伤人,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另外,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明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所承担的仅是一种垫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云霄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一种赔偿责任,且没有确认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是错误的,他们已经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10种无证驾驶情况
保险可追偿
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的苏祖鹏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方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C1准驾车型中不包括摩托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小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因此。对于小方持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苏祖鹏律师介绍,除了“准驾不符”,还有9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分满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若以上10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