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女子没多久,便将其约至家中吃饭,而后强行发生性关系。6月1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程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0月21日19时许,程某约女子庄某到其住处吃饭。因程某喝了一些酒,有了与庄某发生性关系的欲望,便提出要求,遭到拒绝。但程某强行抱庄某到卧室的床上,并采用压嘴、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脱去庄某的衣服,并发生了性关系。在反抗中,庄某将程某的手臂咬伤。
完事后,庄某哭着离开程某的住处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庄某颈部皮下出血,左肘关节皮下出血,右肘关节皮下出血,右外踝关节青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程某肢体部软组织挫伤(咬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被害方报警后,程某没有离开现场,在原地等候警察处理,可属自首。案发后,程某赔偿庄某经济损失合计2万元,取得谅解。(张宝勤 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