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7日讯 老乡到他家过夜,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将她强奸。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某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5年2月13日晚,小倩到漳州市区找工作,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打工机会,无处安身,便通过其母亲联系到老乡汪某的家人,希望能在汪某家暂住。经汪某同意后,小倩当晚便来到芗城东一号路附近汪某所在的小区住所,与其一起吃了晚饭,之后聊天看电视,很是投机,汪某误以为小倩对自己有意。
当晚10时许,小倩先回房休息,不一会儿,汪某进入其卧室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小倩当即拒绝,不想,汪某却不罢休,将小倩按压在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小倩强力反抗,并抓伤了汪某,汪某才放弃强奸企图。
经法医鉴定,小倩下体左侧内侧面有一裂创;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小倩反抗,两人均有受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事发后,为减轻罪责,汪某的家人赔偿了小倩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汪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海都见习记者 吴芳 通讯员 真坚 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