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2日讯 28岁的安徽小伙钱某在网吧上网,看到邻座没人在,桌上还有部手机,就偷偷据为己有。前日,他被芗城警方抓获。钱某坚称,当时他以为机主是忘拿了,才把手机“捡”走,不算偷。不过,最终,他还是因盗窃,被芗城警方行政拘留5日。
像钱某这种情况,为何是盗窃呢,听听民警、律师怎么说。
小伙“捡”走手机 被行政拘留5天
8月8日晚,市民小李到芗城区小吃街一网吧上网。20时20分许,他将手机插到电脑上充电,随后离开电脑桌,跑到吸烟室抽烟。才一根烟的工夫,等小李回到桌前,发现手机不见了。手机虽不是什么品牌,不值几个钱,但手机里保存着大量的资料信息。小李赶紧叫网吧管理员,调取监控查看。
监控显示,就在小李离开的空当,邻座的男顾客扭头,看见小李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手机。男子靠近电脑桌,东张西望了一下,拔下手机,塞进裤兜里,随后离开网吧。
随后,小李报了警,巷口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根据网吧人员上网信息,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为28岁的安徽男子钱某。
8月10日下午2点,钱某再次来上网,被蹲守的民警逮个正着。
“这把手机是我捡的,不是偷的!”审讯室里,钱某信誓旦旦,告诉民警。
钱某辩称,当时他以为隔壁机主已经上完网,离开网吧了,手机是忘拿了,他一时心起贪念,想“捡”个便宜,并非存心偷窃。不过,最后,警方以盗窃,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说法:侵占还是盗窃 如何界定
按钱某的说法,他捡到一部手机,不应是侵占他人财物吗,怎么会变成盗窃?办案民警介绍,他们经过调查,受害人小李留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正在充电,他只是离开片刻去吸烟室抽根烟,回来之后还会继续上网,对手机没有失去控制权,手机也并非被他“遗失”或“遗忘”,因此,钱某“捡”手机的说法不成立。钱某发现手机没有想着上交网吧管理员,而是占为己用,偷偷塞进裤兜,这一行为已构成盗窃。
“明知道物的所有人是谁,还将其偷偷私自占有,这肯定是盗窃,而不是‘捡’,不构成侵占”,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都介绍,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判断盗窃与侵占,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吴文都介绍,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变为己有,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在这个案子中,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应算盗窃。(海都记者 陈青松 通讯员 郑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