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和前夫在探望女儿问题上发生纠纷还报警一纸诉状告前夫 确定探视时间
闽南网9月2日讯 探望女儿,结果和前夫起纠纷,她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前夫协助探望,确定自己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2006年,小玉(化名)和前夫小元(化名)登记结婚了。5年后,女儿小宝(化名)出生。不过好景不长,女儿出生的第4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由前夫抚养,抚养费由前夫全部负责。按约定,小玉在女儿幼儿园期间,一星期可探望两次以内,上学期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探望时间安排在周末,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
离婚后,前夫为避免与小玉发生冲突,经常将女儿带到小玉父母处,让小玉探望女儿,但两人在探望女儿问题上仍有分歧。去年8月和今年2月,小玉因在幼儿园探望女儿与小元发生纠纷并报警。
今年5月,小玉则将前夫告上法庭。昨日,海都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实际,父或母探望子女,应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为原则。本案中,小玉作为孩子的母亲,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上周五,法院一审判令,小元应从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将小宝送至小玉处,让小宝与小玉共同生活,小玉则应在本星期的星期日下午5时将女儿小宝送回小元处。(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