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5日讯 平和县5名村干部因职务侵占被处分,该案件被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通报。昨天,省纪委监察厅管网对此进行通报。
通报称,平和县大溪镇大二村5名村干部因职务侵占被处分,其中,村原党支部书记吴进法和原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委员吴金德被处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原村委兼报账员吴坤和、村原计生管理员吴添德、原村委吴瑞明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收缴5人违纪所得。
经查,2014年11月,大二村筹资15.2万元对一条长850米、宽2.5米、厚度18厘米的村道实施拓宽硬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当地包工头吴某中得此标。中标后,吴某认为工程造价太低,想放弃承建权。为使该民生工程顺利进行,村委与吴某商定:由吴某负责道路工程施工,工程所需的水泥、石子、沙子等材料由村委会以集体名义进行采购,吴进法作为村委带头人,具体负责材料采购事宜。12月底工程竣工,村委按照原中标价标准在村财务中先行出账,等到支付实际工程款后再进行“差额结算”,差额盈余19990元。
今年3月,大二村召开村两委会提议,考虑到村两委在大二村道路拓宽硬化工程建设中尽心费力,决定将19990元差额盈余款以“辛苦费”名义进行私分,除吴坤和分得3990元外,吴进法等4人均各分得4000元。(海都记者 周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