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药学家屠呦呦因获得中国首个诺贝尔医学奖家喻户晓。昨日,记者检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发现,“屠呦呦”这3个字早在3年前就被人抢注成了商标。
相关信息显示: 2012年,“屠呦呦”商标先后被自然人余孝志和一家眼镜公司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
据悉,2011年,屠呦呦本人因获拉斯克奖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屠呦呦”商标注册均在2012年。
怎样看待“屠呦呦”被注册成商标?又该怎么保护屠呦呦本人的姓名权?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丹律师表示,屠呦呦姓名的抢注属于典型的损害其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行为,屠呦呦完全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屠呦呦”注册商标无效。
他介绍,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从实践来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局做出了准予注册决定,抢注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在先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获得救济,但必须在5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否则两者只能共存。
何丹律师提醒,这也就是说屠呦呦本人必须在2017年前主张“屠呦呦”商标无效,否则被他人抢注的姓名商标将无法撤销。(记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