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心存侥幸,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人偷盗的柴油。经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漳浦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3月15日、16日,何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介绍刘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的柴油760升(价值5195元)销售给胡某,胡某明知如此,仍以每升2.8元(市场价格为6元/升)的价格予以收购后自用。何某从中获得150元的介绍费。2018年8月3日,胡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