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27日讯 姑姑患风湿,村民患咳嗽,林某购假药冒充特效药,给大家服用。结果,一年多了,病没好转。前天,漳浦县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林某的妻子张某,在漳浦深土镇山边村开了一家卫生室。他的姑姑患有风湿病。2011年8月,姑姑托他购买药品,林某承诺送上最好的特效药,却买来同名假药,送给姑姑服用。这些药也给村民服用。
一年多里,姑姑的病情没有加重,也一直不见好转。服药的村民们也感到奇怪,怀疑药不靠谱。
去年4月3日,林某投案。警方调查发现,1年多里,林某花了4880元,累计采购假药230瓶,到案发时,已脱手130瓶,牟利780元。当地药监部门鉴定,这些假药含非法添加物,对健康危害很大,幸好发现及时,村民都没出现不良症状。(本网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方奕阳 杨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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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漳浦县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林某系漳浦县某乡村卫生室的药品销售员。2011年8月间,其姑姑因病委托该卫生室购买一款名为“某某筋骨康”的药品,林某随即与一名“药厂业务员”取得联系,低价购买同名药品。此后近一年的时间,林某在未验明该“药厂业务员”从业资质及上述药品合格证、药品批准文号等其他标识的情况下,销售该款药品给姑姑及其他村民,从中获利780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上述药品非法添加了激素类及化学药品成分,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属假药。后来,林某良心不安,便迫于压力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尚未销售的其余药品被公安机关查扣。
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从业,向他人购买没有药品合格证和批准文号等标识的假药而非法销售,将以构成销售假药罪受到刑事处罚;患者购买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查看药品合格证和批准文号等标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闽南日报记者 方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