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6日讯 摩托车报废放墙角,结果被邻居借去驾驶,不想邻居醉驾肇事,撞死了人。
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和摩托车真正车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36万元。
昨日,漳州漳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还未做出宣判。
郑某强是旧镇镇旧城村的小卖部老板,他的一辆摩托车因为到了报废期,闲置在家。一天,没有获得驾驶资格的郑某元来借车,但郑某强当时并不在家。郑某元便在告知郑某强的女儿后,将车骑走。郑某强回家后得知此事,表示默许。
去年10月23日晚上11点多,郑某元酒后骑着摩托车从旧镇往县城绥安镇赶,路上与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去年11月底,周某的家人将郑某元和摩托车车主郑某强一起告上法庭,认为郑某强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交给郑某元驾驶,因此其对郑某元肇事,致周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两人共同赔偿36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经办法官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案中,郑某强是肇事车辆的真正车主,但是未能尽到妥善管理、控制的注意义务,将报废的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驾的郑某元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借用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外借要注意别等出事再叹气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妥善管理和控制车辆,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尽到以下注意义务:
第一,应当严格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如借用人无驾驶资格,不应出借;第二,对于机动车存在的瑕疵、隐患,出借时应当向借用人履行告知义务,如刹车失灵等等;第三,应当注意审查借用人是否有酒后、吸毒等可能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不应出借。如果车主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可视为存在过错,如发生事故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网记者 曾炳光 杨清竹 通讯员 邓燕素 黄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