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公共停车场所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收取场地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和业主搬家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四)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七、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停车场所不得收费。
八、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漳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十二、停车场汽车包月停放的车位租金由产权人和租用人协商确定,但必须明码标价。
十三、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漳浦县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浦价[2012]第16号)同时废止。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表:漳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漳浦县物价局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