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日讯 为转嫁建设费用,漳浦一房地产公司通过签订格式合同,向294户购房者强收水电入户费。至昨日,开发商已退还40.5万元,并被漳浦县工商局罚款10万元。
去年10月9日,漳浦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查实,某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向每户业主强收水电入户费1400元。经调解,开发商承诺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
今年3月10日,开发商在小区贴公告,开始退钱,至昨日已退还40.5万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海都记者 黄颖 通讯员 蔡艺君 王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