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引冲突 16岁男生晕倒在地”追踪
涉事两同学“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期1年满后,检方据两未成人表现,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
美瑞/漫画
闽南网4月15日讯 去年9月10日晚上11点多,漳浦县道周中学高一学生郑某,与两名同学发生肢体冲突后,在返回宿舍楼的走道上晕倒。次日凌晨1点多,郑某在漳浦县中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初步尸检显示,死因与同学蔡某、林某的殴打并无直接关系。事后,警方先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拘蔡某和林某(详见本报去年9月13日报道)。
今年4月11日,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察期1年。漳浦检察官说,这样的决定,是基于新《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新增的法条,旨在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
【案件回顾】
口角引冲突 高一男生晕倒身亡
昨天,漳浦县检察院详细披露此案。
去年9月9日晚上,高一学生16岁的郑某与同学陈某,在教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10时许,陈某将此事告诉同学蔡某。蔡某一听,叫上林某等人去郑某宿舍“理论”,但没谈拢。离开时,林某踹了宿舍门一脚,引起郑某不满。
10日下午放学后,郑某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在校门口准备围堵林某等人。因此,林某和蔡某直到当晚10点多才返回宿舍。见林某两人回来,郑某上前“理论”,要求对方道歉。但林某两人并没答应,双方对骂起来,并发生了肢体冲突。郑某被林某和蔡某踢了几下后,被现场的同学制止。随后,郑某走出楼道不远,就晕倒在地。
事发后,林某曾冲上去,按压郑某的人中穴,展开自救。当晚,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但在11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郑某系在冠状动脉口、右冠状动脉细小狭窄的基础上,因外伤、情绪激动引发急性心功能障碍致猝死。
【检方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期1年
今年4月11日,漳浦县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察期1年。考察期满后,检方再视两人表现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昨天,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称,此案作出这样的决定,有这几个理由:
1.16岁的蔡某、17岁的林某两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
2.根据鉴定,郑某冠状动脉口、右冠状动脉细小狭窄,林某、蔡某两人的殴打行为对其的死亡结果系诱因,并非直接原因。
3.郑某晕倒后,林某上前按压郑某的人中穴,有救人的意思,主观恶性较小。案件侦办中,他们都有自首情节。
4.案发后,林某、蔡某两人家属能积极与郑某的家属协商,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综合这些原因,漳浦县检察院对林某、蔡某两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察期为1年。
【说汝知影】
什么情况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2012年初写入新《刑诉法》的。这项制度,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建立,目的在于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和教育他们。
那么,什么情况适用这项制度?
漳浦检方人士介绍,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条款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猥亵等,侵犯公民财产罪如两盗一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微,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是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考察期内哪些情形将被重新起诉?
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没有下面情形,考察期满的,检方将不予起诉:
1.实施新的犯罪的。被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到目前,漳浦县检察院已对当地9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目前,1人已考察期满不起诉,“其他8人表现都比较好”。漳浦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对于这个群体,需要各界齐心帮扶,创造好的条件。
考察期满后,对于涉案人员今后的工作生活,并不是没有影响。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将作为案底,一旦相关人员实施新犯罪,这个案底,将在量刑情节上给予考虑。(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杨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