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驾驶员,向税务机关虚开发票110份,金额达340万元,从中牟利逾12万元。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欧某民是漳浦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0年7月,欧某民为漳州某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在结算运费的时候,该公司的一名女子(真实身份不详)要求欧某民开发票的时候多开运费金额,并答应按多开运费的3%作为手续费支付给欧某民。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欧某民在没有实施承运该公司货物的情况下,根据该女子的要求,以该公司的名义到漳浦县地税办税大厅申请开具110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总金额逾340万元。 (海峡导报记者 蔡晶晶 通讯员 周瑞壬 黄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