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捡到手机,输入锁屏密码,结果成功进入他人手机,成功盗走64970元。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好(1970年,诏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好在诏安县太平镇新联村诏平线路段捡到被害人胡某某丢失的手机。同日12时许,黄某好回到家中试着输入“111111”解锁胡某某手机打开该手机微信,其发现该微信账户里有余额人民币4970元,便想将微信余额占为己有,于是借来其儿子黄某的手机,再次输入密码,将该微信里的余额分两次扫码转移到儿子的手机微信里面。黄某好将胡某某手机微信余额转移至儿子微信账户后,又点击操作胡某某手机微信,并接收了胡某某微信好友三次转账(每次2万元)的钱款,点击接收后,黄某好再次操作胡某某手机微信,通过扫码支付,将胡某某微信账户里的6万元转移到自己的手机微信里面。
今年4月8日13时,被害人胡某某报案。同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好返还胡某某64900元,被害人胡某某表示愿意自行承担70元的手续费,不要求黄某好再支付。同年4月12日,黄某好将涉案手机寄还给胡某某。次月12日,被告人黄某好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9日,被害人胡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黄某好行为的谅解。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