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诏安一男子曾因饮酒驾车被罚,但不思悔改,又因酒后驾车被判刑。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勇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被告人郑某勇(男,1976年,诏安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2月12日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今年11月11日20时30分许,他在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车三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四都镇西张村小学路段,在倒车时,其撞到诏安县西张小学门口的护栏,群众报警,郑某勇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2mg/100ml。
经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