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10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因他人经营酒吧产生纠纷而约架,两男子参与打架引来牢狱之灾。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高某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与被告人高某祥(男,1969年)是湖北老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4日8时许,吴某雄(已判决)乘坐由游某强(已判决)驾驶的车辆由东山县往诏安县方向行驶,途中,吴某雄与吴某捷(已判决)在电话中因之前经营夜色酒吧事宜产生纠纷,后双方相约打架。
随后,吴某捷遂纠集吴某仔、陈某淮、陈某喜、陈某东、陈某杰(均已判刑)等人参与斗殴。当天9时许,上述吴某捷等人来到诏安县西潭镇新厝村吴某雄家欲寻吴某雄打架,因吴某雄不在家中,故未发生斗殴。吴某雄通过其亲戚得知此事后,便将此事告知朱某水(已判决),指示朱某水帮忙从东山县叫人过来诏安县参与打架,朱某水便纠集被告人盛某柏、吴某飞(均已判决)等人,吴某飞又纠集了被告人王某、高某祥等人,以上人员分乘两辆车从东山县往诏安县行驶,后与吴某雄、游某强在诏安县新国道与诏平线交界处集合,等候吴某捷一方。
当天11时许,因未寻得吴某雄,吴某捷、吴某仔、陈某淮等人便驱车由西潭乡往诏安县县城方向行驶,行经诏平线与新国道交界处时,吴某捷、吴某仔等人发现吴某雄、游某强、盛某柏等十来人在此处等候,吴某捷、吴某仔、陈某杰等人便将所驾驶的三辆车停靠在吴某雄一方的对面,而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斗殴。
其间,吴某雄、游某强、陈某淮等人手持其所持伸缩棍互相对打,王某、高某祥也持伸缩棍参与打架,但均没有打到人。
打架停下来后,吴某仔驾驶一辆车载着吴某捷、陈某淮等人逃离现场时,游某强手持伸缩棍对该车进行打砸,在吴某捷一方逃离现场后,王某手持伸缩棍对吴某捷一方遗留在现场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三辆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1405元。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东、陈某淮、吴某捷、吴某雄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祥作为积极参加者,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