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22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因土地纠纷引冲突 ,手持锄头伤人。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沈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据悉,被告人沈某平,来自诏安县,初中文化的他,案发前是一名村干部。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平在其居所附近的田地里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种地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沈某平手持沈某某所有的锄头的铁柄打伤沈某某左侧肋骨等部位,同时也有持扁担打中沈某某手指,投掷石块击中沈某某头部,沈某某则持铁棒打中沈某平的额头。经鉴定,沈某某伤情为二处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沈某平与被害人沈某某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沈某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沈某某对被告人沈某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